BT模式运作方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在多年的发展中,为适应项目的要求,BT模式逐渐衍生出多种模式,如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直接施工型BT模式、施工同体型BT模式、垫资施工型BT模式等。这些模式各有特点,本文就它们之间的优劣势进行说明。

 

一、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

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的运作方式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即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中的甲方,通常是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通过法定程序(包括招投标和费招投标方式)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投资机构作为BT模式项目主办人(即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中的乙方),由主办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BT模式项目进行融资、组织建设和管理,包括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最大特点就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项目公司另外再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确定,而不是由BT模式项目发起人在选择项目主办人的同时确定。按此种方式实施的BT项目主要有北京2008奥运会主体育馆、重庆菜园坝长江大桥南引道、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北路、嘉桐路)项目,以及松阳供水项目、云和医院迁建项目等。

 

二、直接施工型BT模式

直接施工型BT模式项目的运作方式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通过法定程序(包括招投标和费招投标方式)选定BT模式项目投资机构作为BT模式项目主办人,由主办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BT模式项目进行融资、组织建设和管理。但在选定主办人的同时明确该项目的主要施工任务由主办人之一(或其指定的下属单位)承担。其最大的特点是:项目公司成立后,直接按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与作为施工承包商的主办人(或其指定的下属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不再由项目公司另行选择施工承包商,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商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按此种方式实施的BT模式项目主要有上海托普大道北延线项目、山西晋城至侯马高速公路(关门至侯马段)、郫县南二环路及东延线项目、无锡“五路二桥”项目、北海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重庆王家沱长江大桥项目等。由于很多BT模式项目中主办人认为单纯的BT模式项目投资利润较低,要求直接或指定的下属单位承担施工任务以获取施工利润,因而此种BT模式应用较为广泛。直接施工型BT模式项目的实际运作中,因部分BT模式项目主办人成员承担项目施工工作而兼具主办人和施工承包商的双重身份,其特殊的身份对工程质量控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防止BT模式项目主办人通过控制项目公司进而控制监理单位的方式在项目施工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此模式中的监理单位一般由项目公司和BT模式项目发起人共同委托和管理。除了以上区别,直接施工型BT模式中的其他各方的关系与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项目基本相同。

 

三、施工同体型BT模式

施工同体型BT模式项目的运作方式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通过法定程序(包括招投标和非招投标方式)选定同时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职能的BT模式项目主办人(可以是联合体)。BT模式项目主办人虽然另外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模式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是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既无资格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也无法出面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此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BT模式项目主办人甚至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按此BT模式实施的项目主要有重庆石板坡大桥南引道项目等。此种方式也解决了BT模式项目主办人认为单纯的BT模式项目投资利润较低,要求直接承担施工任务以获取施工利润的问题。但为了防止BT模式项目主办人通过控制监理单位的方式在项目施工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此模式中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一般都由BT模式项目发起人委托,BT模式项目发起人与项目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另外,由于在项目中存在建设相关单位同体的情形,与现行的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不符,无法按照现有的建设规范划分各方在项目建设中的职责,管理关系十分复杂,面临诸多问题无法解决。

 

四、垫资施工型BT模式

垫资施工型BT模式项目的运作方式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通过法定程序(包括招投标和非招投标方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BT模式项目主办人(可以是联合体)。BT模式项目主办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则由BT模式项目发起人承担。由于此种BT模式的实际运作与垫资施工承包方式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因而笔者称之为垫资施工型BT模式。笔者认为在此种BT模式项目中,BT模式项目主办人既不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又无法取得投资利润而仅获取施工利润,与垫资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实际操作差距不大,极有可能是垫资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一种变相新称谓。

四种模式各有千秋,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公开公平,直接施工型BT模式获利较大、运用广泛,施工同体型BT模式则与现行法规不符且管理复杂,而垫资施工型BT模式可能只是其他投资模式的变相新称谓而已。

在全省乃至全国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BT投资模式需要研究创新出更多的衍生模式,用以适应各种各样的投资环境及投资要求。可以说,BT模式将会有更多的衍生模式、更快的发展速度、更好的发展前景。